原则上不能私聊,但与受害者积极协商解决赔偿,取得对方谅解,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甚至是最重要的量刑情节。
公诉案件,是由公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而不是代表某个个人。国家的公权力没有商量的空间,必须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
1、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2、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特别说明:上述情节全部具备的,其减刑幅度并不是简单地累加,而是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确定合理的刑期。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