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类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一)侵犯著作权类犯罪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1、犯罪年龄:
A、未成年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满七十五岁的人过失犯罪。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共犯身份:
A、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B、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违法阻却事由:
A、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犯罪形态:
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侵犯著作权类犯罪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1、犯罪年龄:
A、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特殊身份:
A、聋哑人或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法定行为事由:
A、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B、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C、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犯罪形态:
A、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B、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教唆未遂。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根据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一贯表现、被害人过错情况等因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
A、积极赔偿受害人。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B、退赃、退赔。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C、当庭自愿认罪。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D、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E、对于初犯、偶犯,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从轻、减轻处罚。
三、侵犯著作权类犯罪缓刑情形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因侵犯著作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四、侵犯著作权类犯罪减刑情形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