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机动车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2.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4. 对违反交通法的违法行为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司机无证驾驶撞了别人的车未报警的,应当及时赔偿他人车辆;已报警的,交警事故责任认定后,无证驾驶行为应接受处罚,并对被撞车辆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司机个人赔不起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单位负连带责任,司机负主要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