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具体的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达到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过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一般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生效后的法律后果。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它依要约的形式不同而不同:口头要约一般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法律效力;非口头要约一般要送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依照他的承诺而使得合同成立的法律资格。承诺的时间是指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承诺发生法律效力。承诺不需要通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双方达成合意,合同有效成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34 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35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