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的不适用情形
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的不适用情形主要分为3种情况: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3.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这就是说,以上进项税额,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就可以一次性抵扣。
2.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的抵扣方式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抵扣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比如2016年5月购入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40%的部分,应在2017年5月份抵扣。
3.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的财务处理
为准确核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额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