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亲知道车船使用税的详细计费标准

2025-05-19 06: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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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不同价格也不一样 新车船税条例、细则出台的时间及江苏省具体税额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于2006年12月27日经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于2007年2月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3、《江苏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于2007年7月1日颂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了江苏省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 4、江苏省定额标准 江苏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幅度 旧标准 备注 国家标准 大型客车 每辆 600元 180-200 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480-660 中型客车 每辆 480元 160 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 420-660 小型客车 每辆 360元 140 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 360-660 微型客车 每辆 180元 140 微型汽车是指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60-480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40 包括挂车、牵引车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24元 40 24-120 摩托车 每辆 60元 36-80 包括轻骑 36-180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40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16-120 (二)车船税税制要素 1、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个人是指我国境内的居民和外籍个人。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由使用人代缴。 2、征税对象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登记的车船,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3、纳税地址 (1)车船税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2)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4、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免征规定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2)拖拉机: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3)捕捞、养殖渔船: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5)警用车船: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6)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地税机关批准,给一次性免税证明 (7)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经地税机关批准,给一次性免税证明 6、税款的计算 (1)应纳税款:载客汽车=1*年税额 载货汽车=自重吨位*年单位税额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 (2)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税额标准÷12) ×应纳税月数。 (4)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三)南京市车船税的征收时间与方法 1、南京市车船税于2007年8月1日起全部由各保险机构(含代办点)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应纳车船税的机动车辆,同时代收代缴车船税。 2、对特殊情况需要在地税部门缴纳车船税的,单位车辆可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缴纳;个人车辆可在南京市范围内任一地税办税服务厅申请缴纳。 (四)完税证开具 1、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在发票“附注”栏内注明“代收车船税金额(大、小写)”。发票“保险费金额”中不得包含车船税金额。加注 “代收车船税金额”的发票为车船税的合法报销凭证,纳税人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2、税务机关对由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开具完税凭证的经综合科批准方可开具。 3、对确需另外再开具完税证的,可以向南京市范围内任何地税办税服务厅申请填开完税凭证。纳税人应提供已注明车船税纳税信息的保险单、发票和身份证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证件号码、保险机构名称、保单号和车牌号等数据条件,调用保险机构提交的车船税代征明细数据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收据联)交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税务机关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退还纳税人,然后将复印件留存备查,连同《车船税代收代缴完税凭证清册》定期装订归档。 (五)对纳税人以往未缴税款的处理 对于今年8月1日之前已经购买交强险而尚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其2008年购买交强险时,代收2008年车船税同时补征2007年度应缴的车船税。对补征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作处罚。 ( 六)纳税人对代收税款有异议的处理 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七)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处理 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缴纳。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的,需填写拒绝缴纳车船税声明,由保险公司将名单及声明材料转交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地税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除责令补交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于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所得税 交强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