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民(1990)安字第18号文《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采取试用分配的安置办法:即由个人联系接收单位,安置办公室出具《退伍军人就业试用介绍信》(试用期为两年),在试用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接收单位可随时辞退,交入伍前所在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一般采取试用安置的办法。试用期间表现好的,试用期满后转为合同制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