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问题,个人猜测应该是关于乡镇农村区划方面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常明确。
对于各级行政区划的权力机关,确定、变更的程序都有非常完善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1985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区划应保持稳定。必须变更时,应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第五条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各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变更的理由、范围,隶属关系,政治经济情况,人口和面积数字,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图,以及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的报告或意见等。
第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
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
第九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发布)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五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九条 依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经批准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将协议书报批准变更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勘定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图、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勘界记录有关的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和保护,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是由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方人民政府共同埋设的,用于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界桩管理的依据:
(一)毗邻双方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协议书及其附图、界桩成果表;
(二)毗邻双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协议或者签发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文件;
(三)毗邻各方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协议书及其附件;
(四)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报告;
(五)有关界桩变动的协议书或者文件;
(六)界桩登记表。
相信你看过了上面的规定,对于你想要了解的问题应当有清晰的认识了吧。
河南 郑州 曹律师
(1)协商.因权属界线不清,权属不明,引起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各方当事人应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等,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从实际出发,互谅互让,团结友善,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划定土地权属界线,明确土地归属,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2)处理.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明确土地权属.
(3)搁置争议.对在短时间内难以协商,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时可搁置争议.为了保证土地面积量算的不重不漏,须协商或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时画定一条工作界线,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该工作界线只用于面积量算,不作为今后确权,划定土地权属界线的依据.
地类调查方法与要求
地类调查是对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等分布和利用状况的调查.具体调查按《规程》的要求开展.
地类调查的一般要求
地类调查一般采用调绘法.调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当影像上地类界线与实地一致时,将地类界线直接调绘到调查底图上;二是当影像不清晰,或实地地物与影像不一致时,采用测量方法,在实地将地物补测到调查底图上;三是当有设计图,竣工图等有关资料时,可将地类界线直接补测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或调查底图上,但必须实地核实确认;四是将地物的坐落,权属性质,图斑编号,地类编码,耕地类型,线状地物宽度等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记录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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