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的房子已确权,假如老人已去世房屋有谁来继承?

2025-05-17 07: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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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老人去世,理论上老人的

老伴儿、父母、子女都有继承的权利,那么具体到案件中由这三类人中在世的人继承。如果这三类人都没

有或者都放弃继承,就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继承。

回答(2):

老人的房子已确权,假如老人已去世房屋可以子女可以继承。但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由于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不是该集体成员不得享有,所以城市户口对于宅基地是没有继承权的;而房屋属于父母的财产,子女可以继承。操作方式就是变卖房屋为现金进行财产继承,宅基地归还原农民集体。
法律分析
老人的房子已确权,假如老人已去世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回答(3):

老人房子已确权,假如老人已去世房屋由谁继承要根据以下情况而定:
1、如果房子是属于老人的,老人有房子的房产证。那么老人去世之后,房子的归属主要是看遗嘱。遗嘱里写着房子分给谁,那么就可以分给谁。如果子女对遗嘱房子分配存在有异议,可以去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
2、如果老人去世的比较突然,没有立下遗嘱。那么一般情况下配偶还健在的,房子会归属配偶。配偶也已经去世。那么房子可能就需要分给子女。具体怎么分由老人的孩子们自己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只能打官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回答(4):

老人的房子已经确权,老人去世以后,首先由其配偶继承房产,如果没有配偶的话,其子女继承,也没有子女的话,就由其兄弟姐妹继承。

回答(5):

老人的房子当然是由老人的配偶和子女来继承,继承的只是房子的使用权,不能继承宅基地的所有权,如果老人没有后人的话,村集体就会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