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在认定及时退赃的及时性问题时,必须认识到“及时”绝不是一个单纯的时间概念。 时间间隔作为一个考量的重要因素,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考察受贿人的供述和行贿人的陈述,综合作出退赃是否及时的判断。 认定退赃是否及时,具体来说,需要综合重点考量的因素包括:
1、收受到退还或上交的时间间隔
从受贿人收受贿赂到退还或上交贿赂的时间间隔,是判断退赃是否及时的一个重要因素。司法解释未对该时间间隔作出准确的时间界定,参照理论界的主流观点和办案机关的主流意见,该时间间隔可借鉴《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的规定,界定为一个月内。但这一个月的期限仅是考量因素之一,不是唯一标准。
2、退还或上交的客观可能性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受贿人基于不知情或盛情难却的情况下收受了财物,事后就决定退还给行贿人,但行贿人总是以自己出差在外等为由敷衍,导致受贿人退赃不能或者受贿人因自身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及时退赃。出现这种情形的,不应当影响及时退赃的认定。如果受贿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没有条件退还或上交时,等后来有条件退还或上交就退还或上交的,也算及时。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考量该因素时要避免为钻法律空子而故意制造不可抗力的情形发生。
3、反腐风声、反腐形势
在中央和地方反腐倡廉形势下,集中整治贪污腐败,一些贪腐的国家工作人员相继落马,这也给有过贪腐行为但尚未东窗事发的人员以压力而向行贿人退还赃款赃物,根据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认定退赃是否及时,也要考量受贿人退还赃款赃物是否是因为自身已经开始被调查或者身边人员已经被查处,迫于压力而退赃。
4、其他需要考量的因素:收受贿赂金额大小、收受贿赂时的经济活动状况等
除了上述几个因素外,还有一些因素需要予以考量。比如:收受贿赂金额大小。如果受贿人收受的贿赂金额很大,在当今这个发展迅速的经济环境下,一笔巨款几天就可能产生巨大效益,虽然几天就退还,但行贿人和受贿人的犯罪意图和犯罪目的已经实现,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再比如:收受贿赂时的经济活动状况。这包括受贿人自身和亲朋好友的经济活动状况,举一个具体的例子,如果受贿人的亲属正在参加一个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但限于经济实力有限,无法支付大额投标保证金,行贿人愿意提供资金,中标后即予以退还。虽然时间间隔很短,但行贿人和受贿人均如愿以偿,不影响犯罪构成。
认定及时性的排外情形
即构成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就否定退赃的及时性:
1、先收受,见机行事决定是否退还或上交
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受贿心态,在收受贿赂时限于客观条件或主观因素当场收下,事后考虑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并不会被发现,也不会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产生侥幸心理,于是就持观望态度,根据反腐的形势和自身所处环境的变化,一旦嗅到风吹草动就主动退还或上交,认为也是为时不晚的。这样的受贿心态无疑贻害无穷,也不应当因案发前退赃而构成退赃及时。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遇到此情况,应作为及时退赃的排外情形,否定退赃及时性,不适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实收虚退,无退赃证据
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行贿的事实可以通过受贿人的供述和行贿人的陈述相互予以印证,对行贿事实的证据提取也相对比较容易。但为了掩人耳目,受贿人和行贿人可能形成“攻守同盟”,在认定是否及时退赃的关键问题上,何时退赃是一个关键点,但实际上是否真的退赃了更是重中之重。不排除受贿人受贿后并未实际退赃,而通过口供企图印证退赃的事实。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及到存在退赃情形的行为时,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确立的“重证据、轻口供”原则办案,查明是否有退赃的书证、实物证据等证据。
3、主动索贿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贿人索取他人财物,即使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构成受贿罪。且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可见主动索贿是法律严打的对象,一旦存在主动索贿情形,就说明受贿人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即使其存在退赃情形,但不论其退赃有多么及时,有其他什么情节,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综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退赃是否及时,需要考量的因素不仅限于单纯的时间概念,还要综合诸如退还或上交的可能性、涉案金额的大小等等因素,有时候这些因素会成为判断的关键。但如果出现了认定及时性的排外情形,则就不能构成及时退赃。总而言之,判断退赃是否及时的原则和落脚点都是犯罪主观方面,即判断是否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法律没有特殊公民,刑法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