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租赁房产使用材料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2025-05-17 23: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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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 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 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该公司2016年5月1日之后 支付的装修费用、中央空调费用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先于取得当期一次性进项抵 扣,如果提供的装修费用、中央空调费用超过写字楼原值50%的,需分两年抵扣,即 将当时已抵扣的40%进项税额转至“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待第13个月再 转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部分材料未计人不动产原值(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 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则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租入房屋的装 修费用、中央空调费用不应计人不动产原价,因此可以一次性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