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第三孩子落户后纤出,还需要交社会抚养费吗

2025-05-21 18: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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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当事人违反国家和所在地区计生政策生育子女,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
  若当事人在所在地区缴纳过社会抚养费,不会在异地再次因为这次超生子女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回答(2):

  当然需要。
  不管孩子的户口迁移到何处,社会抚养费都得向违反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征收。
  这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