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被执行人需要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就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扩展资料
案例:
曹涌告诉记者,镇江某物流公司诉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在审理该案时,法院调查发现涉案的某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同时法定代表人也玩起了“失踪”的把戏。
判决生效后,2018年5月24日,物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曹涌依法对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被限制高消费后,此前一直“失踪”的张某却突然出现了。
但张某的出现,不是来主动履责的。为了规避“限高令”执行,6月14日,张某来到工商部门,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自己70多岁的老母亲张某某。
2018年8月20日,“老赖”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查,法院生效裁判已确认法定代表人为异议人张某,执行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由张某变更为张某某,而张某某已年逾七旬。被执行公司目前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年事已高,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已对法院执行产生不利影响,法院可以依法对原法定代表人张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8月23日,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张某关于解除“限高令”的异议申请。执行异议后,张某意识到自己规避执行的严重性及法律后果。他主动联系了申请人,约定一同到法院解决纠纷。在曹涌法官的主持下,张某与申请人最终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
随后,半个月不到的时间里,张某主动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法院也依法将其从限高系统中,予以屏蔽。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欠债不还收到法院“限高令”生活受限
即使是当事人已经履行判决义务,但人民法院不需要必须解除限高令。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进行核实。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