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出
事项内容 深圳市参保人员申请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我市
法律依据
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操作办法》(粤社保[2009]54号)。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条 件 1、曾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在转出前在深圳有参保缴费到帐记录的参保人;
2、到省内其它地方就业并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或转回到省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申请材料
一、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深圳户籍参保人
1、《深圳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转出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3、申请人员离职证明(如企业已经在申请表上盖公章则不需提供);
4、个人档案;
5、若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证明、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1、本人身份证原件
申请表格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申请受理机关 社保基金管理局各分局、社保站征收窗口 市福田、罗湖、南山办公地址:福田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3楼;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11楼;南山分局: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24号(原南山法院),咨询电话:12333,投诉电话:83460096。
决定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程 序 一、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深圳户籍参保人
1、到社保征收窗口领取并填写《深圳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转出申请表》
2、附上申请材料
3、到社保机构征收窗口办理,取得缴费凭证
4、持缴费凭证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1、到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打印缴费凭证
2、持缴费凭证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时 限 即办
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不满的,可以向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申请人对决定机关作出的行政服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行政服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机关或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自接到行政服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法律效力 经社保征收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出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