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楼主所说并不属于建筑承包合同,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并不具有人身属性,也自然不符合人身信任的的说法。楼主所说的情况看应该也不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乙厂仍以个人名义承担合同义务,应该认定合同有效。 至于包工头的资格,在法律上并没有单独的说法,只要是具备相关经营资格,就应该是楼主所说的“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另外,我想补充一点,合同约定超出经营范围的,并不导致合同无效。违约方仍要承担违约责任。
承揽人擅自转包时,定作人有解除权.经过发包人的同意 承包人可以转包,但对包工头认可不认可要看包工头的资质。 记住民法贯彻意思自治原则,所以案例叙述的也不是很清晰。学识有限,只能答到此止。
因为承包合同是基于人身信任性建立的,因此擅自转包是无效的
法律责任就是乙厂要对丙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