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社保局的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社会保险数据库信息管理工作。偶然的机会,小李了解到个人的信息可以卖给信息公司,能挣不少钱。在金钱的诱惑下,小李利用职务之便,将数据库中有利用价值的资料整理出来,高价卖给了信息公司。随后,被卖信息的受害者经常收到各种骚扰信息和电话。那么,小李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本案中,小李利用职务之便将参保人员的信息卖给了信息公司。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依情节严重与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小李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完整、准确记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二)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兼职业务经办用户或者信息查询用户的;(三)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伪造、篡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或者提供虚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四)丢失、破坏、违反规定销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五)擅自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单独管理和维护的。
社保工作人员应严于律己,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记录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