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哪些规定?

2025-05-14 14: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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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监视居住的时候不能违反的原则: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回答(2):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