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运输中偷换货物以次充好得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2025-05-20 11: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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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燃煤,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委托丙公司运输,丙公司指派员工王某运输该批燃煤。王某在运输过程中见财起意,半路上将部分燃煤运到一隐蔽处卸下,再以煤渣充数。
【分歧】
关于本案中司机王某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盗窃罪。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运输过程中采用秘密的行为将燃煤据为己有,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王某利用运输的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的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分析】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司机王某在运输过程中窃取该批燃煤,很明显利用了运输这个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其次王某所非法占有的燃煤虽然不为其所在的丙公司所有,但由于受乙公司的委托,丙公司对该批燃煤属于合法占有,王某通过以次充好的形式用煤渣换燃煤的行为,是利用骗取的方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中的犯罪对象。
综上所述,司机王某在运输其所在的丙公司代为运输的燃煤的过程中,采用以次充好的骗取的方式,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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