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虽然都是伤残程度的鉴定,但是对象不同,适用标准不同,结论不同。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工伤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均为能够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主体。而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主体是伤者。所以如果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能够认定为工伤的话,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否则就适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不一样。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对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因为伤残影响以后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标准规定进行伤残评定,为工伤保险赔付提供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是对因为工伤以外的人身伤害,造成的伤残进行的伤残评定,为人身损害赔偿提供依据。
公司劳动能力鉴定采用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采用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两个标准比较,前者略宽。比如,一肋骨折在工伤鉴定这种符合“5.10十级”“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规定,可以评定为十级,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需要四肋骨折才能评定为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