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胱龅艉⒆雍笃鹚呃牖椋�蚁衷谧裳�奈侍馐牵航憬闳绻�阶宰龅艉⒆邮欠褚�械7�稍鹑危�惴蚩煞裰髡啪�袼鸷Ω�拷穑� 回答:这里涉及生育权问题,法律规定不是十分明确,法律界司法界认识也不一致,我选择了网上一篇文章提供给你参阅,我同意文章中的这些观点:妻子擅自流产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这里应当明确:一是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权;二是男性的生育权在实现过程中与其他权利相冲突时应该如何平衡。 一、我国法律从来没有否认男性的生育权。第一,生育权属于天赋人权,是《宪法》赋予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法律从来没有剥夺男性的生育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平等权也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宪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明确了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地位等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另外,《婚姻法》第9条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因此,公民的生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女性享有生育权的同时,依据平等原则男性也当然享有生育权。第二,1968年《德黑兰宣言》就已明确宣布生育权为父母享有的基本人权。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则进一步将生育权规定为“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联合国1984年、1994年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有关文件都肯定了《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确定的生育权的涵义。由此可以看出,有关国际会议文件认为生育权首先是夫妇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个人的基本权利。第三,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这并非表明法律剥夺了“男性的生育权”,而是因为女性在怀孕、生产和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承担比男性更多的风险和艰难困苦,所以更多地赋予女性生育自由,体现了法律对妇女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起草工作的巫昌祯教授也明确表示:法律上从没有剥夺男性生育权。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男性享有生育权的条款,但无论从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功能的伦理角度,还是从人的基本权利的法理角度,都无法否认男性也应成为生育权的主体。因此,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对于男性来说,从男女平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看,男性和女性所享有的生育权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生育的特殊性,如生育需要女方怀孕、哺乳等,这些是女性所独有的,男性需要女性配合,或者是通过女性才能最终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利。 二、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发生冲突如何解决。如果夫妻双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时生育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时,两种平等的权利都将会无法在同一时间得到满足,无论法律作何种取舍,都将使另一种权利的满足遭到损害。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和社会现实的角度分析,双方就此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其理由是:第一,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来说,合法生育权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男性只能在配偶权的实现基础上获得生育权的保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如果两个权利发生冲突时,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女性的人身权而非男性的生育权。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第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能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第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夸大或强调男人的生育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效应,如导致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婚内强奸”合法化。 总之,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妻子享有的生育权丈夫同样享有,但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我们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
这是剥夺了丈夫的生育权的行为,如果两人感情很好,不必就此事非得要追究法律责任,以后还可以再生,只是要求妻子今后在对家庭中的大事作出时,与丈夫先协商一下,不要私自就决定。如果两人感情因此不和,是可以就此理由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可以协议离婚。但作为年轻人还是不要走这条路,二人能够走到一起不容易,还是原谅她年轻,考虑不周之过吧,两人在一起就此事说开了,做好双方老人的工作,以后再要孩子吧,不要因为这样一件事就散伙。
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照你这么说男人也可以结婚了一直不要孩子了?那么是不是又会说我们男人是大男子主义对自己的女人和家庭不负责任呢?男人该怎么办?结婚了想要个自己的孩子不应该嘛?孩子是你想要就有得嘛?说来就来?你以为是狂超市啊?没有了孩子的婚姻怎么办?那他妈的只有离婚啊!法律赋予了那么多所谓的保护和公平,难道就算弄得妻离子散?是不是该有一些社会公益或者法律组织来劝导夫妻双方或者看啦心理医生,毕竟旁观者清嘛?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是法律能一言以蔽之的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