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要合法。
(1)法律保留原则:一切的行政行为都要有国会制定的法律根据。
(2)法律优先原则:人民代表机关的意志优越于一切行政判断,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不得违反法律。
2、合理性原则:行政活动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
合理性的标准:一要公平公正,二要合乎立法目的,三要不能考虑不相关的因素或不考虑需要考虑的因素。
3、比例原则:国家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在目的和手段之间作出均衡的选择,不能不择手段的追求行
政目的的实现。
(1)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所选择的这个手段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
(2)必要性原则:在这些手段中,行政机关必须选择对当事人侵害最小的手段。即不能“宰鸡用牛刀”
或“不能大炮去轰蚊子”
(3)狭义比例原则:不能为了达到很小的目的而严重损害人民的利益。即不能“杀鸡取蛋”
4、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相对人依此安排自己的生活或生产,如果行政机关根据法
律和客观事实的变化、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改变、撤销或废止该行政行为,必须对相对人对其行为产生的信
赖利益加以保护。保护方式有两种:保留该行政行为和在改变、撤销或废止该行政行为后,给相对人以补
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