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房二卖”中,如果两个合同均未办理产权登记,也未交付给任何一个购房者使用,那么理论上,任何一个购房者都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债的一种,而债权的特点就是受到平等保护,平等履行。不过,出于诚实信用以及公平合理的考虑,开发商应优先履行订立在先的合同,即对第一个购房者履行交付义务,对第二个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