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本案情银行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对签订合同一事未向银行出具董事会决议,那么贷款发放后甲公司能否以未经董事会决议为由主张借款合同无效,应恢复原状,仅返还本金,而不承担利息、罚息及其他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完全可以认定为公司的行为,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