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置。用采矿权担保是:抵押。以采矿权抵押可以依法进行。
2000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3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第55条规定:“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以矿业权作为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有权处置的,质押的目的就是使得质押权人有优先偿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