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此做法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 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改正,至于赔偿责任,实务中基本上难以用得上,主要是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并不一定会给劳动者造成实质损害,劳动者也难以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 所以,该公司的做法是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该员工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