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1 年第 9 号
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 号)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29 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30 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31 号)的规定,经审查,下列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甲级资质 (名单附后)获准换证,现予公告。
请获准换证的单位于 2011 年 3月7 ~ 18日到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办理换证事宜,领取新资质证书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及原证书正副本。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及电话: 胡 杰 010 -66558318
附件: 1.获准换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2.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3.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4.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5.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 1
获准换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附件 2
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附件 3
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附件 4
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附件 5
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