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25-05-19 09: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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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受伤而退休的职工同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受伤职工是拖着病残身体过日的,他们所受到的痛苦和生活成本都比常人高,这些怎么补偿?这样的《工伤保险条例》是否有失公允?
1.《工伤保险条例》这样规定,正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待遇水平)。国家给工伤职工的承诺是就高不就低:当退休金的金额高于伤残津贴的金额时,就领取退休金的金额;当退休金的金额低于伤残津贴的金额时,就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实际上还是领取的伤残津贴金额。2.工伤职工退休后仍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我认为这两点规定,是工伤职工优于普通退休职工的最大亮点。
一般情形下退休金高于伤残津贴,工伤职工退休后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不失公平。《工伤保险条例》保基本。只补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