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构成遗弃罪,或抛弃罪?

是关于婚姻的
2025-05-24 05: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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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助于造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自子女出生就自然开始,是无条件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与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亦是如此,但这种抚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有要求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外孙子女有要求外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弟妹有要求兄姐抚养的权利。对另一方而吉,则有抚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指向的必须是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弟妹,没有独立生活能为的子女亦在此列。 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抚养的权利,因此,形成了一种抚养和领受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狭义的扶养关系。大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 至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亦是社会所赋予的义务,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自父母需要子女赡养之日起,这种义务就是无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的赡养义务,亦是如此。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亦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义务。但这种义务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因年老体弱或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或行动不便,需要人供养、照顾和关怀。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具体而言,所谓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生活供养、社会教养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在生活上的供养及精神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所谓扶养,是狭义的,专指夫妻之间生活上的供养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拒绝扶养”即是指行为人拒不履行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等等。具体表现为不提供扶助、离开被扶养人或把被扶养人置身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等。在行为内容上,拒绝扶养不仅指不提供经济供应,还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给予必需的生活照料。“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如儿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法律不负有扶养义务的远亲属拒绝扶养的,不应认为是遗弃行为。但是,按照立法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为负有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上不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抚养成人的人,对抚养人应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如老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助雇主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雇用一方言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关系,应予确认和保护。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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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刑法第261条规定),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犯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是纯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亦称真正不作为犯,是指法律规定有作为义务而以不作为为犯罪内容的犯罪行为。其作为义务应由刑法明文规定或由其他法律规定而经刑法认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要构成犯罪还必须以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纯正不作为犯罪客观方面成立的要件是(1)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2)能够实行;(3)未实行。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直系血亲之间在特定条件下具有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当这种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时,刑法明文规定是犯罪行为,即遗弃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负有扶养义务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的 “拒绝扶养”,法律规定的很原则,笔者认为应该包含三层意思:(1)主观故意上是能为而不为,即积极不为,而非消极不为,也反映了主观恶性;(2)有能力扶养;(3)不扶养。 本文重点探讨第二层意思,即有能力扶养。构成遗弃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行为人具有扶养能力而拒绝扶养,否则,对一个没有扶养能力的人(如乞丐)即使他负有扶养义务,也谈不上拒绝扶养,因为他是消极不为而不是积极不为,从而也构不成遗弃罪。那么这里的“有扶养能力”具体到什么范畴?是否包括生病的“抢救”和“治疗”?“抢救”和“治疗”又以什么为限?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妥善把握。笔者认为,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能力扶养,应该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能够满足本人及其有扶养义务的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标准)。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扶养,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和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等具体情况加以认定。如果自己已食不裹腹、衣不敝体(如乞丐),对其子女或老人没有照顾,显然是构不成遗弃罪的。 (二)“抢救”和“治疗“应结合当事人经济状况及病情情况。对患病的被扶养人,对他们的抢救和治疗也应该结合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病情严重程度以及治愈几率来确定,对于有能力治疗那些病情不太严重且治愈几率大的患者,扶养人却不予以积极治疗,情节恶劣达到社会不能容忍,民愤大的,依法定罪量刑;相反,对于无经济能力,病情严重,治愈率低的,如果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去救治,否则便以遗弃罪定罪量刑,有点勉为其难。如在农村,许多年龄较大的老人身患较严重的疾病,如果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大多也都放弃手术治疗,选择保守治疗至自然去世。再如,许多癌症患者,如果家庭经济条件很好,可能想法设法到大城市作先进治疗,有的可能治愈或延长寿命,但如果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为数不少的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多选择放弃治疗,令他们卖房或摔锅卖铁去救治,否则便以遗弃罪定罪,也不合常理。只能说做到了,说明当事人孝心大,值得社会赞扬,但做不到,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法律规定遗弃罪的立法本意是惩罚那些有能力抚养却因嫌弃、个人私利等主观恶性大,拒不扶养,严重破坏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执法者应该深刻理解立法本意,不能机械地照搬条文,应充分发挥刑法应有的惩戒和教育相结合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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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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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抛弃孩子构不构成遗弃罪,还要看遗弃行为有没有造成情节恶劣的后果,如有则可构成遗弃罪,没有则不会构成,不能仅从夫或妻一方有将孩子抛弃的行为就认为对方构成遗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