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前置审批: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
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修改后的《环评法》将“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删去,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易璐告诉记者,取消环评审批作为建设项目的前置审批后,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先行审核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同时或者其后进行。这样既不影响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率,也能够预防建设项目对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这样做的好处有利于落实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
简化环评审批: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
据原《环评法》16条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因此,此次修法对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由环保主管部门加强事后监督。
“另外,原法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还要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从行业角度把关,提出审查意见,这又是一道行政审批,没有必要,此次修法按照行政审批改革的精神,予以取消。”易璐说:“这突出了政府抓大放小、缓解了审批压力,也有利于释放中小企业的活力。”
取消补办手续:环评未批先建取消限期补办手续
将原《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未批先建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修改为:“未批先建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易璐告诉记者,从新《环评法》实施起,未批先建的单位不再有限期补办手续的机会。同时,“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重在对已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修复,而不是简单的“一罚了之”。建设单位不仅仅要缴纳罚款、办理环评手续才能开工,可能还需要采取恢复原状的措施。恢复原状对于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而言,经济损失无疑是巨大的,也可能面临着建设资源的浪费
未批先建罚款与项目总投资额挂钩
原《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环评法》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一直以来,违法成本低是造成未批先建的重要原因。之前处罚项目未批先建,不论大小建设项目都依照一个处罚区间,最高罚款20万元。因此一些大型项目,宁愿被罚也要未批先建,不能体现环境危害程度差异。修改后的《环评法》,按照违法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百分比决定罚款,让违法者望而却步。同时将其中“负有环境保护肩负管理职责的部门”明确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化解环保部门发现未批先建情况而无权处罚的尴尬。
取消前置审批并不意味着取消审批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并不意味着环评不需要审批。
因为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已被取消,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之前一定要完成环评手续,否则将可能面临被责令停止建设和“未批先建”的高额罚款。若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而拒不执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被移送处以行政拘留。
简化程序并不意味着削减环保执法权力
只是简化了部分手续,并不意味着削减环保执法权力,而且根据新《环评法》,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最高将被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的罚款,这意味着,投资额上亿元的项目被处罚金额可能高达几百万元,与此前最高20万元的处罚额度相比,威慑度**增加。同时新《环评法》取消前置审批,要求把环保工作重心从事前监管转为了事中和事后监管。
登记表备案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审批
登记表项目改为行政备案,虽然不是行政许可,但也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未依法进行备案的,仍可以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