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先予仲裁相关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法院应当就先予仲裁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先予仲裁≠网络仲裁
网络仲裁与先予仲裁都以解决互金借贷纠纷为主,但不同之处重点有二:
一是先予仲裁并没有完整的仲裁流程。先予仲裁是在借贷纠纷发生之前,仲裁委以假设可能发生的纠纷为前提出具裁决书,当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约时,以此裁决书为依据向相关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二是先予仲裁往往要求被申请人放弃多项合法权利。虽然仲裁都要当事人双方提前约定进行争议处理的仲裁机构,但先予仲裁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放弃申请仲裁员回避、质证、答辩等基本法定权利,不符《仲裁法》规定。
此外,据了解,部分机构在采取先予仲裁的过程中,还涉及到裁决书未主动送达的问题。
毋庸置疑,最高法对先予仲裁的否认,并不意味着对网络仲裁的否认,更像是一种对仲裁行业创新发展过程中的“拨乱反正”。合法合规的网络仲裁,依然可以正常用于消金机构的贷后处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