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的主任由()产生

1、上级政府指派2、党组织指定3、居民选举4、上级政府任命
2025-05-17 18: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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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居民委员会的主任由(居民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年1月19日重新公布。据此,首先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了居民委员会,以后又逐步在镇和乡政府驻地的小集镇设立了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回答(2):

居民委员会的主任由(居民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部法律。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同时,表决通过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回答(3):

居民委员会主任由(居民选举)产生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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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居民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