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工资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也就是说,已不存在“计税工资”的问题了,合理范围之内的工资是可以“全额”扣除的。
2、计提的这三项费用,不是按“计提”的数额来扣除,而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这三项费用的计提标准是“应付工资”总额,而不是“实发”工资。
举个例子:
这三项费用中,教育经费是2.5%.
假如某企业当年应付工资总额为100万元(不用去管实际发了多少),那计提的教育经费就是2.5万元。
如果,企业当年实际支出的教育经费是2万元,那税前只能扣除2万元,而不是说提取的2.5万元都可以扣除。
如果,企业当年实际支出的教育经费是3万元,那“当年”只允许扣除2.5万元。也就是说2.5万元是当年扣除金额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