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贷款申请
借款人持有效购 (建)住房资料、首期付款凭证领取、填写申请表,由借款人(配偶)单位签章后连同所需提供贷款材料交由中心审核作面谈。
中心审批
中心据借款人申请材料结合其公积金缴存等情况,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后通知借款人 (房产共有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开办还款帐户及办理保险手续。
签订合同
借款人签订借款 (抵押)合同并填写房地产抵押(或期权)登记表等,交由中心经办人核对;同时,根据在受托银行开办的还款帐户填写划款授权书及借据。
银行会审
中心经办人将核对无误且由委托人、借款人、保证人三方签章的借款合同、划款授权书、借据等材料送交受托银行会审;受托银行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会审后并签章的借款合同返回中心。
抵押登记
借款人持受托银行审验后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产抵押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将期权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交回中心。
资金划拨
中心根据办理完善的借款(抵押)合同、房产抵押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等,将贷款资金划拨至中心在受托银行所设立的委托贷款专户,并通知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发放贷款
受托银行根据中心的划款通知、放款名单及借款合同等,在两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及填写贷款发放日期等。贷款发放后及时将有关合同、借据等材料返回中心。
贷后管理
中心对受托银行发放贷款后返回的借款合同、借据、抵押合同及相关材料等进行分类、整理后,录入微机,归档保存。同时,通知借款人到中心领取借款 (抵押)合同及借据等。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重点明确了以下问题:
1.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2.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
3.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须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其余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 请贷款时,均应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4.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向商业银 行申请住房贷款时,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补充通知》同时强调,凡发现填报 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