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在逃不能取保候审。根据我烂敏国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搜历吵碍侦查世侍,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刑拘在逃的犯罪分子并没有到案,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批捕后,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一样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一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猛罩知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期限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枝消得超过十二个月。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闷缓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被逮捕后,仍然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逮捕后取保难度就加大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首敏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拿氏;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者宽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按照我的理解,是不能办理取保候审的。
说实话,看楼主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对一楼“卟咚就问”的回答实在不敢恭维。
首先,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那不叫“检察院会把卷宗退还给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你要搞清楚什么叫做逮捕和批准逮捕,体现了什么样的法律含义。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具有逮捕必要,应当采取逮捕这种强制措施。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这期间叫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哪是什么补充侦查啊。当然,检察院一般在批捕的同时会开一些补证的内容让公安机关调查。此外,除非这个案件有够简单,实务中不会这么快的(三个月)
你看看法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手扮此半个月。(一般来说检察院都会把这最长的45天用完的)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缺扮这才叫做补充侦查)
“故意伤害案件被批捕以后能否被取保候审,一般都是以是否赔偿为标准的,如果赔偿了损失,不但能取保候审,在公安阶段可以撤案,检察院可以不诉。”撤案?这是从检察院批捕科工作了三年的检察官嘴里说出来的话嘛?
我不是在搞人身攻击,我是警察,我认为检察院里的检察官们应当对法律的精神有着更深的理解,对法律的条文应当更加熟悉。简单来讲,就是应当比警毕迅察更厉害一点。不过今天看来,真是“厉害”。
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批捕后,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被逮捕的嫌疑人满足下述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手睁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毕键岁候审。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亮谨不得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