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弄清楚你母亲当时签订的担保协议是:一般保证 还是 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在合同里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当时写得是“在XXX无能力偿还时,我愿意为XXX做担保”,那么属于一般保证。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你母亲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比如贷款银行)必须先向法院起诉,并且胜诉的时候,债务人无能力偿还,你母亲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不在合同里写明是一般保证的,都默认为连带保证。这种情况下贷款人不还款,你母亲就要连带了,就是说债权人可以直接想法院申请执行你母亲。其次但是无论是哪种保证,你母亲在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都有权利向债务人追偿,这个是法律规定的追偿权。《担保法》第31条最后,因为当时保证协议是你母亲自愿签订,未收他人胁迫、欺诈,所以有效,也和什么名誉权不相关。名誉权等属于人身权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