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适时调整。 2015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各省市基本上已经调整到位,其中大部分省市在上半年调整到位,具体调整情况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