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5年9月21日进入公司上班,当初进入公司后老板说3个月试用期,底薪是3300元一个月,没

2025-05-13 09: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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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2015年9月21日进入公司上班,当初进入公司后老板说3个月试用期,底薪是3300元一个月,没有提。当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老板说不用签订劳动合同。可是我上班之后,老板总是拖欠工资,他一共拖欠工资3个多月。我本来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就不满,这还拖欠工资,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维护权益?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