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痹�12号|(礼拜一||)到房管交易处办理了查档和缴税手续(因该房购买不到5年,按规定要先评估缴纳个人所得税),13号礼拜二到房管交易准备过户时,被告知此房刚刚被芝罘区毓璜顶法庭查封(民间借贷),导致我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房款卖方已经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了。。老妈听到此信,心脏病突发,现已住院。。请问我这种情况,没任何过错的第三方申请法院撤消查封,为什么法院不同意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司法解释耶规定,对第三人已付清价款并实际占有的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黄松有表示,如果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如由于登记部门的原因或者其他非第三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应当认定其已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应当裁定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以公平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网上问法值班律师王国政作出了以下解答:回答:王国政针对你咨询的问题,做以下解答:你母亲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不动产买卖合同,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不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也就是说你母亲尚未取得该房屋的物权。你咨询的谈及的法释2004(15)号司法解释第17条虽有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该规定实施时间早于《物权法》,与《物权法》相比系下位法,依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一般原则,该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低于《物权法》,故应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查封该房屋在法律程序上是合法的。你母亲因房屋被查封所受到相关损失,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向出卖人要求赔偿。以上答复意见仅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