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2025-05-14 14: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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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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