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2025-01-29 23: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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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5.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回答(2):

  1. 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若干意见》将上述情形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表述为: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 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 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 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3. 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