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见过这个组价公式呀。话说税法组价公式里面也没有这个。你是不是把公式记错了。
《税法》:三大流转税组价公式归纳
一、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
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
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细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当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一)单一从量消费税:
1、消费税=按数量计算
2、增值税=[成本+(1+10%)+消费税]×17%
二)单一从价消费税:
1、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2、增值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17%
三)复合计税消费税:
进口环节:
1、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税
2、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17%
自产自用
1、消费税=(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税
2、增值税=(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17%
二、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细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当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代收代缴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辅料+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税
2、增值税=不含税加工费×17%
三、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或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税组价=(成本+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