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有时间的限制,具体情况如下:
原则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申请;
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事件之日起15日内申请;
前述两种情形的期限尚未届满,已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被受理,人民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自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申请。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仲裁裁决执行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后,才能提出。在此之前,是不可能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
对于向法院申请对方不予执行的案件。应当在判决或裁决生效起两年之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没有时间限制的。不过一般等到仲裁裁决生效并且过来履行期限以后的任何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