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在相应执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等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载明情况,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 必要时,案件承办人员可以邀请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可以邀请在场的人签字,在笔录上写明原因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