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字,又没有证人的情况下,相关笔录怎么才有法律效力?主要是文件依据.

2025-05-04 17: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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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在相应执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等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载明情况,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  必要时,案件承办人员可以邀请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回答(2):

可以邀请在场的人签字,在笔录上写明原因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