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的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审查指南要求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这是因为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特征与上位概念概括技术特征、整类产品或机械概括技术特征等不同,后者的概念外延相对而言是封闭式的,有相对的稳定性,而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概念外延是可以扩展的,实现某一功能的实施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技术的发展,在审查阶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尚不知晓甚至发明人都不知道的新的实施方式随时都可能出现,而这些后来新出现的某功能或效果的实施方式显然不应包括到专利保护范围内。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