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到底是多少

2025-05-13 22: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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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回答(2):

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回答(3):

法博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也就是说,盗窃罪的定罪起点为一万元,但这与1992年公安部下发的立案标准矛盾。请问:? 山东 吴 勇吴勇同志: 目前,确实存在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及检察院、法院的起诉、定罪标准不一致的现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属于本机关管辖。立案标准应与起诉、定罪标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