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与单位工作人员挪用单位资金,能否够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

2025-05-20 07: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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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高法有“关于职务侵占和贪污罪共同犯罪问题的解释”,《高法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但是还有一条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所以我认为不能类推为共犯。而且现实中也有这样的判例,公诉机关支持了我这种观点的

回答(2):

可以构成。虽然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但是共犯可以是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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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3):

挪用资金的主体虽然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为了共同的目的,故意帮助或参与挪用单位资金行为的,应当构成共同犯罪

回答(4):

是的,只要是农民参与或使用了该笔资金,就构成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