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首先要求成员确保协议的效力。但实施协议的方式由各成员依据其本国的法律制度和惯例自由决定。为了使发展中国家成员以及最不发达成员在全面实施TRIPS之前有一个准备的时间,TRIPS第六部分特别规定了“过渡期安排”。主要规定:
(1)任何成员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以后的1年内,均无义务适用TRIPS的规定。
(2)任何发展中国家成员以及正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以及正在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结构性改革,而面临知识产权法律的准备和实施的特殊问题的任何成员,有权再延迟4年(即总共可延迟5年)适用TRIPS。
(3)至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不要求它们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10年内适用TRIPS。
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是TRIPS的首要基本原则。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是首次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适用。TRIPS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其他国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五条件地适用于全体其他成员之国民。但是,TRIPS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有如下四项例外:
(1)由一般性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引申出的且并非专为保护知识产权的特权或优惠;
(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允许的按互惠原则提供的优惠;
(3)TRIPS未加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
(4)建立WTO协定生效之前业已生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协定中产生的权利或优惠等。此外,TRIPS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均不适用于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多边协定中有关获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