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民办非企业俱乐部的流程是怎样的

2025-05-16 07: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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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申请民办非企业俱乐部的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民政部门现场勘察、核查、做出决定;

三、民政部门向符和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登记证书》,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新闻公告。

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3)场地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其中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民办非企业

回答(2):

  申办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申办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筹备的情况等。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其内容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其中非国有资产是否占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拟定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3、场所使用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证明(房产证等);如场所为举办者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其租赁期必须在一年以上,且需提供供租者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房产证复印件。
  4、验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开办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最低限额,并且资金中非国有资产不得低于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二。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基本情况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等);
  6、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住所;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组织管理制度;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制定章程草案参照章程示范文本制订。
  7、填写由民政部统一制发的各种表格;
  8、民办教育机构凭教育、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申请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开办资金的数额及来源渠道;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住所地址。
  ⑵办学许可证。
  ⑶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⑷经教育或劳动部门核准的章程。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章程草案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① 学校的姓名、住址;
  ②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③ 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⑤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⑦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⑧ 章程修改程序。填写由民政部统一制发的各种表格,所有申办材料一式三份,提交的材料、证件复印一律用A4纸。申报材料要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申请人要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办事期限:
1、登记管理机关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书》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2、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教育类申请人,自收到申请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收费标准:
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收费依据:
收费许可证: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
①登记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③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验资报告;
  ⑤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⑥章程草案。  同时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回答(3):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申办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申办材料:1、成立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筹备的情况等。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其内容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其中非国有资产是否占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拟定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3、场所使用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证明(房产证等);如场所为举办者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其租赁期必须在一年以上,且需提供供租者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房产证复印件。4、验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开办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最低限额,并且资金中非国有资产不得低于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二。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基本情况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等); 6、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名称、住所;(2)宗旨和业务范围;(3)组织管理制度;(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6)章程的修改程序;(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制定章程草案参照章程示范文本制订。7、填写由民政部统一制发的各种表格;8、民办教育机构凭教育、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申请登记,需提交的材料:⑴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开办资金的数额及来源渠道;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住所地址。⑵办学许可证⑶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⑷经教育或劳动部门核准的章程。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章程草案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① 学校的姓名、住址; ②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③ 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⑤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⑦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⑧ 章程修改程序。填写由民政部统一制发的各种表格,所有申办材料一式三份,提交的材料、证件复印一律用A4纸。申报材料要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申请人要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办事期限:1、登记管理机关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书》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2、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教育类申请人,自收到申请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收费标准: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①登记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③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验资报告;  ⑤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⑥章程草案。  同时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