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和保修保证金制度。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设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工程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等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建设工程以及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备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等综合要求。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交通、邮电、铁路、民航、水利、电力、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查询,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投诉,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5239342.html 这里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