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全称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第十条,法条如下:第十条 〔虚伪标记:对标有虚伪的货源或生产者标记的商品在进口时 予以扣押〕 (1)前条各款规定应适用于直接或间接使用虚伪的货源标 记、生产者、制造者或商人标记的情况。 (2)凡从事此项商品的生产、制造或销售的生产者,制造 者或商人,无论为自然人或法人,其营业所设在被虚伪标为商品 原产的地方、该地所在的地区,或在虚伪标为原产的国家、或在 使用该虚伪原产地标记的国家者,无论如何均应视为有关当事人。 第十条之二 〔不正当竞争〕 (1)本联盟国家有义务对各该国国民保证给予制止不正当 竞争的有效保护。 (2)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 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3)下列各项特别应予以禁止: 1.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 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 2.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 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 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 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 第十条之三 〔商标、厂商名称、虚伪标记、不正当竞争:救济手段、起诉 权〕 (1)本联盟国家承诺保证本联盟其他国家的国民获得有效 地制止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条之二所述一切行为的适当的法律 上救济手段。 (2)本联盟国家并承诺规定措施,准许不违反其本国法律